2013年8月31日 星期六

服貿協議是否黑箱?

《知識天的公共論壇》刊出了一篇文章:《服貿協定「黑箱」說雜談》(註1),裏面充滿了各種稀奇古怪的論述,並得出認為服貿協議的過程不是黑箱作業的結論。我個人認為這種論述影響社會極大,因此撰寫本文,針對該文舉證錯誤及邏輯問題進行解讀。



首先,作者認為:『政府出團與別國談判,其實真的很少先在國內開記者會說明立場,好把自己底牌亮給對手看的。在談判這檔事情上,「黑箱」才是常態,而且是民主國家們都有的常態。』

在文中,作者舉出了幾個例子:

『歐洲各國要不要加入歐盟?要不要加入歐元?兩國之間要不要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這些都是這樣作的。』

國內公民團體所要求的是,協議內容應先針對衝擊對象、企業舉辦公聽會,並請相關行業給予意見,在了解民意及產業狀況後,政府才有能力知道該如何談判(註2)。但作者卻直接先把這些論述簡化為「開記者會」,並且推導為「不開記者會就是黑箱」。但事實上,就算開記者會就不是黑箱,並不代表不開記者會就一定是黑箱。這邊的邏輯推倒本身就不合理。「黑箱」的批評分明是在要求「和業界、民間和專家進行充分溝通和審慎考量」而不是「把資料和訴求全部在談判前攤開出來」。該文作者的這種作法無異於過度簡化對方的論點,先紮出一個稻草人,方便其後續的批判。

接著,作者舉出的例子也有問題。

許多國家在加入歐盟前也有舉辦過公投,如芬蘭、挪威、捷克、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等等國家(註3、4、5、6、7)。瑞典和波蘭等國家在加入歐元區時也進行過公投。(註8、9、10);最近英國由於反對加入歐盟的聲浪愈來愈高,也打算舉辦退出歐盟的公投(註11)。在自由貿易方面,哥斯大黎加在是否和美國簽訂自由貿易的時候也舉辦過公投(註12)。就算是美國,在政府開始和對方談判的任何一個階段,參議院和眾議院都可以以「共同決議」擱置談判進程(註13)。結果作者在沒有引用出處的狀況下,居然說這些東西都是政府直接先簽訂協議再來取得國會同意,並以模糊口吻說這是國際慣例,根本就是扭曲事實。

更何況,這次馬政府的行為把國會蒙在鼓裡,許多立委對於簽署協議事前並不知情,無從否決(註14);而針對各個企業團體的諮詢也做的很糟糕,許多企業團體根本不知道這是服貿協議的諮詢,對內容也含糊其詞(註15)。郝明義更直言政府的作法是「破壞民主程序」(註2)。面對貿易協定,美國和歐盟都有成立咨議委員會,確實地和企業或其他公民團體溝通,以確保貿易協定不會傷害國民及企業的利益(註16、17);但台灣明顯在這一點上做的十分糟糕。作者對此則直接忽略。馬政府的作為這無異於蒙著眼睛開車,又不准別人監督。的確,行政機關確實有談判上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是若行政機關不和民間溝通,談判出來的結論就有更大機會會被推翻掉。在這場談判上,政府因此容易欠約實質的代表性,談判失敗的後果卻要全民買單。

作者聲稱『服貿簽署事前並沒有瞞人民,過程中也沒有否認,談完之後內容也公開給人民知道,而且照樣還是得等國會批准之後才能生效。』作者認為這代表服貿的簽署沒有黑箱作業。但事實上,服貿在簽署前,台灣從平民百姓到立委諸公,甚至很多國家機器的底層公務員,沒人清楚內容到底是什麼,也沒辦公聽會,產業衝擊評估則做的亂七八糟。馬政府只有在消息被揭露曝光後,樂觀的說對台灣有利、大陸對台灣放利比台灣對大陸多。事前沒有主動揭露,含糊其詞,事後還意圖包裹表決闖關,這種行為如果不叫黑箱,那還真不知道怎樣才叫黑箱了。

這種說辭,就像有一個父親把小孩腿打斷,你批評這個父親是個「殘暴」的父親。然後他跟你說,世界上沒有一個父親是不打小孩的,「如果這叫殘暴,我就不知道什麼叫做殘暴了」。

這就是所謂的「偷換概念」。在例子中,把打孩子合理化,接著也合理化打斷腿這種不符合比例原則的管教方式。在這篇文章中,則是忽略馬政府不具備溝通誠意的事實,以及試圖逃避國會監督的行為,也忽略事前隨便亂做的產業評估衝擊,把這些概念偷換成「國際慣例」,然後說「如果這叫黑箱,我就不知道什麼叫做黑箱了」

接著作者稱這種簽署方式就是代議政治。但他的描述裡,代議政治是『官員及代議士根據自己的良知、知識與經驗行事追求人民的最大利益與福祉。』但是這樣的說法根本太過理想。就台灣政治的現況下,官員們很容易因為一念之差甚至不懷好心,而將人民利益擺在某些財團或是個人利益之後。更進一步說,如果要人民信任官員和立委,首先人民必須質疑、監督他們,若他們可以通過人民的質疑和監督,這些代議士才具備被信任的條件。請問在台灣,這是確實發生的嗎?從之前的特別費除罪案裡,王金平要求把顏清標喝花酒列入除罪範圍(註18)就可知道,現實狀況和作者所定下的前提的並不一致。

公民團體要求官員及代議士確實地替大眾著想,以大眾利益優先,修正相關法律及程序,並非要求諸事公投。但作者在這邊卻把訴求扭曲為事事公投。接著說『如果真要這樣搞,那就開放大家凡事都用手機公投就好,不需要選任何行政官員,只需要養一個整天都在處理公投提案與表決的機構就好了。』但這根本不是公民團體的訴求,而是被作者扭出後的論述。

最後作者還以「兩岸並非國與國」來論述服貿協議。事實上,兩岸之間本來就是涉外事務,應以國與國的方式來談判,這跟談幾次、談什麼沒有關係。難道兩岸之間是省與省,區域與區域嗎?甚至--有哪個國家會用網路封鎖的手段讓國民無法使用另一個國家的網路服務(註19)?

憲法第63條說明,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但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號裡明示,兩岸協議並非屬於憲法所稱之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故似乎可排除憲法第63條有關立法院以條約案審議兩岸協議之適用。因此行政部門認為在總統授權所進行的兩岸事務協商,立法院之監督角色必須依法設限,不應侵犯行政權之涉外能力(註12)。但綜觀服貿協議談判,無論從內容、影響層面,或是性質來看,本身就是重要事項,以兩岸關係特殊為由規避監督並不合理。作者毫不質疑法律是否有修改的需要,也沒有考慮適用範圍,主觀的假定法律及制度永遠正確且不可違逆。但這個前提明顯和台灣法律、制度現狀及服貿協議本身有衝突。

作者的前提不正確(替人民利益著想的代議政治,法律、制度永遠正確),引用的證據不充份(各國談判慣例),還將別人的訴求和想法刻意偷換成奇怪的概念(事事公投、不開記者會就是黑箱)。我個人認為,這種建立在錯誤的前提,並且刻意抹黑對方訴求的文章,根本就是在誤導。

9月2日,作者又寫了一篇《服貿協定「黑箱」說雜談-2》(註20),針對本文再做論述。由於該文文章頗短,故將批判整合於此。

作者在文中說:

『有些人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在出團進行國際條約談判前,先在國內舉行公聽會,以形成國內共識。這種論點陳義頗高,但可惜於法無據,而且並不符合民主政治的精神。陳水扁執政的年代,政府同樣也沒有這樣作。

但事實上,台灣之前在WTO的時候就舉辦過多場公聽會(註21、22),顯見作者所說「陳水扁執政的年代,政府同樣也沒有這樣作」這點其實並不正確。這些證據也顯示馬政府不舉辦公聽會,不是不能做,而是不想做,作者顯然忽略此點。更何況,於法無據,難道人民就不能要求政府這樣做嗎?作者也說「陳義頗高,但可惜於法無據」,那麼為何不支持修法,讓這件事「於法有據」?很顯然,作者的前提和之前所提到的還是一樣詭異,認為法律、制度永遠正確,並且對其中的問題點不會加以質疑,只會護航。

作者又說:

『至於行政院或各部會在擬定政策前,本來就有徵詢學者專家與產業代表意見的作法。這種作法是法律允許的,也已經行之有年了,而且無論是舊國民黨時代、陳水扁時代或馬英九時代,其實都一直這樣作。所以硬要說「政府在決策前都沒有徵詢民間意見」,是很奇怪的。當然,就算政府作決策前會諮詢學者專家與產業代表的意見,也不代表所有的學者專家或產業代表都會被諮詢到。

所以簡單來說,作者認為「只要有諮詢到學者專家的意見,就代表已經有諮詢學者專家的意見」。但他忽略了美國有Advisory Committees的機制(註17),可以讓企業就談判內容主動和行政機關組成的貿易談判委員會進行反應。但這次,例如郝明義在簽署前已經向相關官員反應過意見(註2),但我們的馬政府則顯然聽不進去意見。

另外,請問什麼叫作諮詢到學者專家的意見?是說只要找說好聽話的人來當學者,只要聽那些只說好話的人的意見就可以了嗎?只要隨便打幾通電話,就叫作諮詢過業者了嗎(註15)?這個條件未免也太隨便了吧。綜觀馬政府的行為,批評的聲音聽不進去,只想聽好聽話,這就叫作諮詢學者專家的意見嗎?那麼,我隨便找個大學教授,諮詢他的意見以後,是不是就叫作「已經諮詢到學者專家的意見」了?至於有人不滿,那是他的事,因為「不代表所有的學者專家或產業代表都會被諮詢到」啊。

而台灣許多閱聽人並沒有實時查證,或是深入思考的習慣。正如姚人多所言,許多人往往會認為「論述如果是以理性的形式呈現出來,那麼論述的內容便是理性的。」(註23)。如果沒有深入思考或是查證文章的引用出處,看到這類文章就會覺得言之成理,結果就容易被牽著鼻子走。但經過深入思考或查證,就會發現這些文章建立在虛妄的假設上,試圖為當權者脫罪,並塑造為台灣的「主流民意」。

請大家務必小心。

0 意見: